中新網衢州11月18日電(見習記者 施佳秀 通訊員 周秀濤)11月18日,浙江衢州柯城區人民法院對衢州市柯城區黃家街道黨工委書記張某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數罪並罰,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繼續追繳張某未退回的182300元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大學文化,在2005年至2014年期間先後擔任衢州市柯城區黃家街道辦事處主任及黨工委書記職務。
  在此期間,張某利用職務之便,在浙贛鐵路拆遷安置、退桔改種項目、青苗搬遷和廠中村搬遷補償、土石方工程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在家中、辦公室、飯店等地收受現金、購物卡、手錶財物賄賂,價值共計人民幣117萬餘元。
  除借用項目以權謀私外,在張某任職過程中,部分黃家街道下轄村支部書記,為感謝張某在工作中給予的“幫助”,並期望繼續在工作中得到張某的“支持”,在每年春節前後、張某生病住院、女兒大學入學等“時機”,均會送上1000元至5000元的紅包。
  2012年底至2013年初,衢州市政府、柯城區政府因項目建設需要,兩次向黃家街道徵用土地。
  在土地徵用過程中,黃家街道下轄某村書記吳某、張某司機廖某及其合伙人熊某為在不符合補償條件下獲取國家補償,利用長期與張某建立的良好關係,向張某要求“幫助”。
  張某在明知二人的補償申請不符合政策處理條件情況下,不顧職責分工,採用直接“批條子”的方式要求下屬與吳某、廖某、熊某簽訂補償協議上簽字、辦理相關手續,導致吳某、廖某、熊某順利獲取青苗搬遷補償款合計889000元,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為“感謝”張某在申請補償過程中的幫助,吳某、廖某事後分別送給張某現金1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一百餘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徇私舞弊、違反規定濫用職權,造成國家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鑒於被告人張某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決定對張某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同時將張某未退出的違法所得182300元,繼續追繳,予以沒收。(完)  (原標題:街道書記涉受賄濫用職權 數罪並罰獲刑11年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t27htdmx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